AMT机取款被判无期太荒唐

 

吴 志

  

  近日报载,有个年轻人发现AMT取一百只记一元,于是召来他的伙伴多次取款,被查出后被判无期徒刑。看罢大吃一惊,第一个反应是我为自己的儿子担心,虽然他还是高中生,但已年满十八岁,万一遇到这样的“好事”,也许他也会这么做,被逮住判个无期,他这辈子就算报销了,父母的下半辈子也就凄凄切切了。

  在这件事中是谁的过错?当然是AMT机的过错,机器出错也就是银行出错,责任在银行,需要承担责任的是银行,而不是储户。储户在AMT机上取钱,这完全是合法行为,取多少次没有规定或由机器设定,至于记录的多与少与储户无关,记少了是你银行的事。尽管储户知道记少了,属于所谓的“恶意取款”,但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,不能从其主观意愿出发,只能从其实际行为出发,即做了某种事才能作为定罪依据,但他们做的事是符合银行规定的,即在AMT机上多次取款是符合银行规定的,取款时储户的想法与银行无关,绝不能因为储户取款时有某种想法而判刑。

  储户的想法只能是推断出来的,这样不科学,你怎么知道人家是这么想的?客户也完全可以否认啊。储户没有责任了解银行记了多少,绝大多数人从AMT机上取款后都不查看被记了多少。反过来说,若取款时机器记多了或存款时机器记少了,储户能不能推断银行是恶意盗窃?能不能要求法院判银行负责人无期徒刑?前几天,有储户在广州某银行的AMT机上存入两万元,可是存款余额并未增加,储户是否可以认定是银行恶意盗窃?若罪名成立银行法人代表也可以坐牢了。

  事实表明,银行和机器不是可以绝对信赖的。许多人从AMT机上或银行柜台上取到假钞,每次都很气愤,都合理推定这是银行职员的故意行为,按理这种职务犯罪是要严惩的,许许多多储户加在一起的损失,应该是个大数目,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也合理,但几乎每个储户都是自认倒霉,没人追究银行职员的刑事责任。为人处世还是和为贵,把别人送进监狱他和他的家人都会很惨。

  假如储户从银行柜台取款,银行职员给多了或记少了——这是经常发生的事,储户当时也发现了,但没有告诉银行,而是把钱拿走了,能不能因此把储户判无期徒刑?在AMT机上取款也同样道理,AMT机代表了银行柜台和职员,或说AMT机就是银行职员,只不过是机器人职员罢了,机器人职员出错等同于职员出错,因为银行信任这个机器人职员,让它履行普通职员的出纳工作。

  这是一起机器出错带来的事件,相当于储户从银行柜台取了款,而银行职员在存折上记少了,储户发现后又多次来这里取款。根据银行与储户之间达成的合同:①储户有权来银行取款,取款行为没有过错,短期内取款次数多也无罪。②取款申报额大于帐上余额,不视为有罪——这是经常发生的,无论在柜台还是在AMT机上,储户往往不清楚帐上余额,职员或机器拒绝支付才发现余额不足。③储户从AMT机上取款后拿走属正当行为,就像从银行柜台取款后拿走一样,绝不是犯罪行为。这么看来,储户的整个取款行为都无懈可击,符合法律,符合合同,符合约定,唯一触犯法律的是机器职员,银行可以追究AMT机器人的赎职罪,也可追究管理和维护AMT机的职员的赎职罪——若非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。储户也不是没有过错,但只有道德上的错误,银行可以追回多取的款项,也可把这两个储户列入信用黑名单。由于合同无约定,银行甚至不能对这两个储户罚款。

  总的来看,从AMT机上取款被判无期,这么判罪显然是不妥的。若刑法没有明确条文,只是法官引用了一些相近的条文判案,这就是用错了法律,应当引以为戒;若刑法确有明确条文,这个法律显然有问题,说明写法律的人水平实在太差,分不清是非曲直,需要改一改,合法也要合理才行,不能出台一条法律,就使广大老百姓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。

 

              2007年12月29日